减免税政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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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国家虚拟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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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介
政策内容
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虚拟币政策。
政策有效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享惠主体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含)单位国家虚拟币政策。
免税商品范围
《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原文及附件,以下简称“《免税目录》”)所列装备国家虚拟币政策。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减免税手续办理
进口单位应在消防救援装备申报进口前国家虚拟币政策,取得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具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原文及附件),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国家机关设立文件;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国家虚拟币政策。
征免性质:“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简称:消防救援装备国家虚拟币政策,代码:924)
监管方式: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国家虚拟币政策。
减免税申请人种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含)单位(代码924a)
已征税款退还手续办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进口单位申报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依申请准予退还国家虚拟币政策。进口单位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申报地海关办理退税事宜。
相关管理规定
进口单位管理
进口单位发生更名、合并或撤销等变更情形的,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按相关规定核定该单位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总署,总署收到函告后转发直属海关国家虚拟币政策。
国家消防救援局函告其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的结果前,进口单位申请办理政策项下进口符合《免税目录》规定装备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可予受理国家虚拟币政策。
国家消防救援局核定其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单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虚拟币政策。上述单位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免税的消防救援装备,应补缴相应税款。
免税进口货物管理
对于国家消防救援局需要将其下属消防救援队伍已免税进口的有关消防救援装备调拨给其另外的下属消防救援队伍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国家虚拟币政策。
对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携装跨区执行任务,需要将免税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使用的,可以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无需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国家虚拟币政策。
大连海关减免税业务联系人
大连海关关税处:庚琪
联系电话:0411-8795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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